市市场监管局致信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维护消费者权益


本报讯 【记者 王舒】 为进一步提升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十一”前夕,市市场监管局发出《致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要求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生产者要确保生产的肉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者要定期对肉类产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并公示经营资质,严防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进货查验,生产者应杜绝来源不明的食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等畜禽及肉制品进入生产加工环节,严格执行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账,确保票票相符、票货相符;保证肉类产品质量,生产者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依法进行生产,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经营者在售肉类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往期证明文件和肉类制品证明文件要保存至少6个月;规范经营行为,销售鸭肉、调理肉和混合肉品的,要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产品包装盒上明示产品名称、产品成分(配料表)等信息,餐饮店要加强肉品采购管理,在店内醒目位置、菜单或外卖包装盒上明确标示使用肉品的真实成分;严禁使用“生鲜灯”,经营生鲜肉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使用的照明等设施不得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规定,守护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