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食品安全领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查办一批食品安全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向全社会通报了五起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桓仁某公司生产销售老泡果味无糖汽水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案

2024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桓仁某公司生产的老泡果味无糖汽水中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的线索。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老泡果味无糖汽水(碳酸饮料)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明山区某茶叶经营店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案

2024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白牡丹福鼎白茶”和“荒野贡眉”两款茶饼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属于三无产品。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白牡丹福鼎白茶”仅能提供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荒野贡眉”仅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且两款产品均未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平山区某餐饮服务店未按要求在网上销售特殊食品案

2024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店铺售卖的“参鸡汤”中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人参)。经现场检查,该店后厨加工区域冷藏柜内发现作为“参鸡汤”原料的“人工种植小人参”半袋。根据原卫生部2012年发布17号文件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允许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为新资源食品,但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当事人并未在标签中标注。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案机关据此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且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明山区某食品制售经营作坊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的违法行为线索。经查,当事人在食品处理区存放超过保质期的香辣炒鸡调味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明山区某商贸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2024年2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明山区某商贸行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燕窝”食品标签未标注“燕窝”等级,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