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近日,省法院依法对石光等2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宣判,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省法院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石光通过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等方式,网罗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和纠集者、多人参与的犯罪集团,在鞍山市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鞍山当地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多次通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进行暴力讨债;通过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非法敛财;多次通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恐吓他人,介入经济纠纷,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以暴力相威胁,劫取公民财物。获悉被追逃后,石光继续纠集同案人,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在与公安机关对峙期间,造成一人死亡。

    去年8月30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主犯石光犯爆炸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朱某、蔡某、史某等以不构成犯罪及量刑重为由,向省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侯永锋 刘乐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