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获了一起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的案件。
当日上午,一辆牌照为辽F*****的大货车驾驶员来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年检业务。在对当事人刘某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进行审核时,车管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该保险单证打印的字体明显异常,随即通过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该车并没有按时投保交强险。工作人员随后又打电话与保单上的保险公司进行核对,保险公司反映称,该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就此,车管所监管中心民警确认,刘某提供的交强险单证确系伪造、变造。
随后,车管所监管中心通知属地溪湖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对刘某进行控制。经进一步调查,刘某承认平时跑运输为节省成本,未给车辆按期投保交强险,又正好赶上车辆临近上线检车,于是自作聪明,用过期的保险单证伪造了一份,没想到刚一提交就被民警识破。
据了解,刘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被处以罚款6412元。同时,刘某使用伪造交强险单证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二条一款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本报记者 徐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