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一周内连续办理了两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这两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醉驾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面临刑事处罚,同车主虽然没有酒后驾驶,却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面临法律的制裁。
3月20日晚,张某、杨某等几人在市内某饭店聚会,几杯酒下肚,杨某拿起张某的车钥匙要送韩某及几位朋友回家,张某明知杨某饮酒还接受了杨某的请求,并坐到了自己轿车的副驾驶位置。车辆刚离开饭店不久,便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8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车主张某明知杨某已经喝酒,仍将轿车交给张某驾驶,其行为同样涉嫌危险驾驶罪。
3月28晚,姜某、曲某等几人在市内某饭店聚会后,姜某在明知曲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曲某驾驶,自己也坐到了副驾驶位置上。当车辆行驶到南地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曲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车主姜某在明知曲某已经喝酒情况下,仍将汽车交给曲某驾驶,其行为同样涉嫌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作为故意犯罪,也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据交警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在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本报记者 徐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