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 刘乐报道 日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对梁某兴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对首犯梁某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骗取贷款罪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8年以下不等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梁某兴以血缘、姻亲、职务关系为纽带,网罗家族及社会闲散人员集结成伙,并成立台安县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均为其实际控制的企业。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梁某兴、郝某、王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在台安县多次实施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5月,被告人梁某兴购买了台安大市场,在其控制台安大市场期间,网罗被告人田某元、王某民为经理、被告人李某北、王某、何某为保安,开始对台安大市场业主,收取高昂物业费、“外摊费”、卫生费,实施了一系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自2013年5月至2017年年末,梁某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台安大市场强迫交易金额总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在此期间,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梁某兴为组织、领导者的人员较为稳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