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22时许,溪湖交警大队交警在溪湖区姚溪路龙门寺路段设卡开展夜间酒驾查处行动,在对过往车辆逐一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辽EPL***的银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可疑。

  这辆面包车由明山区太子城向溪湖方向行驶,当行至交警设卡的检查区域时,该车辆没有停车接受检查的意思并试图加速通过,执勤交警当场将其截停。当执勤交警上前对该车辆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一股浓烈的酒气从车内飘出,交警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人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根据王某提供的身份信息,民警查明,驾驶人王某为我市某驾校教练。对于为何酒后驾车,王某的解释是:当天晚上在溪湖地区某饭店与朋友聚会饮酒后,刚刚打车回到家,发现家门钥匙落单位(驾校)了,于是和妻子一同打车到自己工作的驾校场地取钥匙,取完钥匙后,为了方便第二天早起上班接学员,想着这个点儿不会有交警查酒驾,抱着侥幸心理,便将自己原本停在场地内的小型面包车开回了家。让其没想到的是,最终还是被执勤交警当街查处。

  事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因为醉驾,王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徐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