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辽宁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对疫情防控相关用品的价格监督检查,迅速查处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1月31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首批已经立案的七大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后续将依法尽快作出行政处罚。

    一、1月24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沈阳市五好大药房塔湾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二、1月24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沈阳万和益康大药房鸿基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三、1月27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大连永康堂大药房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1月24日至1月27日期间,将产地为南昌的一次性口罩(10只/袋)销售价格从15元/袋上涨到85元/袋进行销售。同时该药房涉嫌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所销售的“九州通牌八味益肾丸”,宣传“原价298,现价199”,所销售的“甘博士牌三肾丸”,宣传“原价164,现价108”。通过调取销售记录,上述商品半年内未有销售记录,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1月28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顺城区将军三街慧心平价药房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38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N95口罩,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N95口罩每个原市场销售价仅为16元左右,该药房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之机,以高于原来2倍的价格高价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涉嫌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五、1月28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抚顺市生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站东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以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为主的药店,在销售非医用口罩时,没有向消费者说明该产品为雾霾防护口罩及其具体功能,为牟取不法利益,将价格提高到每袋38元对外销售,且该商品的标识上没有标注医疗器械许可执行标准,却宣称“细菌、病毒的过滤率达到99%以上”,同时,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该药店上述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哄抬价格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案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六、1月28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本溪市国药控股国大药房顺山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咳特灵片,现场柜台价签是15元/盒,该药品进价7元/盒,该店负责人称于1月19日上调的价格,现价格为29元/盒。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案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七、东港市康益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兴园分店以每个35元价格销售口罩和打人的行为引起社会公众不满,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迅速出击,联合调查处理。经查,该药店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及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对康益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兴园分店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东港市康益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其东兴园分店连锁经营者张云华立即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责令该药房即日起停业整改;对其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以及涉嫌的其他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组织各地加大监管力度,从严从快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集中公开曝光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价格秩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与人民群众守望相助,共同战胜疫情。

    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请通过12315进行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优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