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从即日起,公安机关将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奖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凡举报下列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消杀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医用酒精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六)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骗取他人财物的;
(八)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须的场所,擅自经营的;
(十)出租房屋业主违反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者居住使用的。
(十一)有其他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10”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二、奖励标准
(一)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被处罚1人奖励1000元;
(二)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采取强制措施1人奖励2000元;
(三)被举报案件存在涉案货值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3%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起案件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对同一举报人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匿名举报的,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及时予以奖励。
三、奖励实施
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的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后,将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进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举报内容属于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实施奖励;
2、举报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的,对不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实施奖励。对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实施奖励。
实施奖励时,奖金在1万元以下的,公安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在1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兑现。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举报电话:110
本溪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