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本溪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部署安排,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威胁、暴力等方式阻碍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等信息,或明知是虚假的信息,而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制造恐慌、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治、防护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农贸市场、早市非法宰杀活禽、销售野生动物的;
七、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名义,对推销的产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骗取财物的;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对已全面停止经营的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场所,擅自经营的;
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本溪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