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5号)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做了明确。
抗病毒药品价格监管的范围为: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莲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五种,以上五种药品的范围。
抗病毒药品价格临时干预差率执行标准和处置意见。(一)与2020年1月24日之前比较,销售价格没有上涨的或涨幅不超过15%的,不视为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二)以2020年1月24日之前销售价格为基准,当前销售价格涨幅超过15%,但未达到30%的,向有关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责令限期执行涨幅不超过15%的价格干预措施。(三)以2020年1月24日之前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涨幅在15%-30%之间,但经过有关机关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当前销售价格涨幅超过30%的,按照不执行政府干预措施依法处理。
通知要求,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对医药连锁经销企业等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包括口罩、酒精、“84消毒液”等商品在内,作为疫情防控阶段重点商品进行严格监管,切实维护好我省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