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应急处置预案(试行)》,要求各市制订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至少要确定1家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备选单位。

    预案要求健全机制,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要求,依据属地就近、保障能力、及时优先、集中安全的原则,在依托本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基础上,科学制订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合理确定协同处置技术路线。

    预案强调统筹安排协同应急处置工作。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研判掌握本辖区内肺炎疫情动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优先用于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

    预案特别提出,对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的地市,可以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协调本省具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相邻地市建立跨区域协同应急处置机制。

    同时,预案对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等方面提出技术要求。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要求,专人负责、及时收集、固定专车运送、做好台账、分类存放、定点妥善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而在人员卫生防护方面,环境部门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单位应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预案也提出做好相关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肺炎疫情期间舆情应对,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