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2月1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就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劳动法律问题一一回应,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
问:春节延长,假期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今年春节延长的假期即1月31日至2月2日应属休息日,此期间未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应正常发放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中采用远程在线方式进行办公的,也属于工作。
问: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用人单位不能开工生产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加班调休或预借探亲假等,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岗位,也可以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视为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
如果劳动者无法返岗的时间较长,已经超出应休年休假及其他假期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上述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返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