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缓冲器作用,尽可能减轻疫情给企业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市人社部门积极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对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申请对象

  申请稳岗返还单位必须具备企业资质,以工商登记部门注册信息为准。

  二、申请条件

  (一)2019年以来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未足额缴纳的,可在2020年5月底前足额补缴后申请。

  (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5%。对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三、补贴类型

  (一)正常经营企业普通性稳岗返还

  补贴标准: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困难企业应急性稳岗返还

  生产困难且恢复企业申请应急性稳岗返还,在满足上述申请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申报时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80%,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出现亏损(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证明材料);

  (2)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利润总额同比下降30%以上(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证明材料);

  (3)2019年度以来,下一年度利润总额比上一年度同比下降30%以上;

  (4)2019年以来,连续2个自然季度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同比下降20%以上;

  (5)市政府常务会议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

  2.符合上述条件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恢复有望企业:

  (1)企业尚有未完成的合同,或有新订单、新项目、产品或服务购买意向协议;

  (2)2019年以来,满足暂时性生产经营条件后,连续两个月及以上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环比回升(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证明材料);

  (3)市政府常务会议认定为恢复有望企业的。

  3.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或以其他形式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2020年一季度内因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业45天以上,且满足申请条件(一)、(二)(三)款的,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另外,对以独立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也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4.具有以下情形的,不给予稳岗返还:

  (1)被列入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2)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

  (3)已享受2019年度普通企业稳岗返还或2019年度企业奖补资金的;

  (4)2017、2018年连续两年没有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政府常务会研究其他不宜进行稳岗返还情形的。

  5.补贴人数:

  按照企业2019年月均参保缴费人数确定。

  6.补贴标准:

  按照我市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四、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申报。

  五、各县区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市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电话:43886952

  本溪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电话:46823945

  桓仁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电话:48862338

  平山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电话:42371293

  明山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电话:44832155

  溪湖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电话:45836084

  南芬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电话:43834255

  高新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电话:45858431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