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是市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40年来,我市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人大工作在探索中前进、在开拓中发展、在创新中提高、在总结中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纪念市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深入宣传4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的发展历程和成功经验,进一步促进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本报从今天开始刊发纪念市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履职系列综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自1992年7月我市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活动已经走过了28个春秋。
多年来,历届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提出的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开展立法工作。截至2020年5月1日,
我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56部。其中,修改16部、废止15部,现行有效41部。这些地方性法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为促进本溪治理方式转变、治理能力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地方立法与时代同步 与改革同频 与实践同行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立好法、立好管用有效的法、为本溪人民立法、为本溪发展立法作为人大立法的基本理念和不懈追求,逐步实现了由注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由“关门立法”向“开门立法”转变,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
我市地方立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992年到2000年是探索拓进期,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使地方立法工作逐渐步入程序化、规范化轨道。我市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等条例,适应了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2000年到2015年是完善规范期,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理念、立法实践上注重创新,出台了很多特色鲜明的法规。如出台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等条例,依法推进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出台了环城国家森林公园、太子河景区管理等条例,加强特有区域管理保护;出台了就业促进、残疾人保障、水污染防治等条例,注重突出保障民生。2015年至今是提质创新期,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本溪的决议,积极探索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同步亟需破解的难点问题,保证市委重点改革任务的法制化。
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在立法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报市委批准,重要法规案报市委把关,立法项目调整向市委请示。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机制,突出对法规立项、调研起草、审议论证等过程的协调把关。实行立法项目人大、政府双组长制和立法顾问制度,建立完善了立法咨询专家库。坚持开门立法,法规草案通过立法工作联系点、人大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途径。
践行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 在地方立法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不越权、不抵触,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衔接协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法规项目选择上注重特色,法规内容上追求管用,立法方法上讲求科学。
注重建章立制,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工作办法、技术规范、立法后评估办法等,为科学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对26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对11件法规开展了立法后评估。2019年,会同通化、白山、丹东探索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开启了跨省、跨市立良法促善治的新纪元。
生态立市 绿色发展 新时代地方立法谱新篇
2019年8月,市委出台了《关于生态立市推进绿色发展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时间、举各方之力制定出台了《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提出并全力推进生态立市“1+N”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立法项目更加突出生态重点,立法调研、起草、论证更加注重绿色发展实际。《生态立市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颁布,本溪市观音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正在报审,绿色矿山保护条例、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等“N”系列生态立法项目已列入计划并启动。
站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市人大常委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立良法、促善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本溪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人大的智慧和力量。
本报记者 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