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
(二)城乡低收入标准。
城市低收入(原城市低保边缘)标准:每人每月685元- 8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858元;
农村低收入(原农村低保边缘)标准:每人每月480元-57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612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维持不变。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7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7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63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