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均将提高。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

  (二)城乡低收入标准。

  城市低收入(原城市低保边缘)标准:每人每月685元- 8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858元;

  农村低收入(原农村低保边缘)标准:每人每月480元-57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612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维持不变。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7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7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63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