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布《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其中,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均上调30元,分别达到715元和510元。新标准将从7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城乡低收入标准方面,城市低收入(原城市低保边缘)标准由每人每月685元至8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至858元;农村低收入(原农村低保边缘)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至57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至612元。特困人员救助方面,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6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维持不变。
同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7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7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3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63元。
沈阳市还将对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作出调整,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3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3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