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质效,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沈阳真正实现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
重点内容解读
哪些属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共八个条文、七个罪名,具体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关于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具体规定:
沈阳市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由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由沈阳市中级法院指定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相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终结后统一羁押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具体案件根据本通知上述规定办理,无需单独指定管辖。
特别提示:
上述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仅限于知识产权罪名,不包括数罪中含有知识产权罪名的刑事案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沈阳法院将以此次构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机制为契机,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提质增效,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和司法公正,为沈阳市提升创新创造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