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市人大设立常委会四十年来,历届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人事任免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水平,先后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160余人次,为本溪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坚决将省、市委组织决策意图通过法律程序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对于省、市委做出的重要人事任免决定,根据省委、市委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采取召开主任扩大会议方式,将决定精神传达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对党员干部提出明确要求,及时召开或加开常委会会议行使人事任免职责。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人事任免工作的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市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行使决定、监督和人事任免职权的暂行办法》,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细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修正了《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对人事任免范围、程序、任职期限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为督促任命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任前法律知识测试,2015年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法律基础知识测试的暂行办法》,对任前法律测试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更加有章可循,实现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4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严格依法规范完善任免程序。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任免办法等规定,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已经形成包括一套任前任中任后完整规范的工作程序:任前审查公示、法律知识测试、沟通任免案提请、集体见面介绍、任前表态发言、领取任命证书、向宪法宣誓、发布任免公告、印发任免文件。通过行使任免权,促进被任命人员进一步学习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汇报自身经历、工作情况以及拟任职后的工作思路、目标责任和落实措施,使人事任免工作既贯彻党委意图,又体现人民意愿。为提高人事任免工作效率和精度,2008年12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开始启用“电子表决”系统。2016年5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实现任前法律知识测试“人机对话”智能测试模式,进一步提升了任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市人大常委会注意将行使监督权和任免权相结合,把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相结合,积极探索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工作。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市政府组成人员述职评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一府两院”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法官、检察官“两官”履职评议工作。1994年以来,共有120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提交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有效提升了被任命人员的法治意识、公仆意识、民本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有力地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本报记者 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