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省司法厅会同省(中)直相关部门对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形成了《辽宁省(中)直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并印发通知公布。我省列出的基本清单涉及8个省(中)直部门,14类事项可申请行政裁决。

这些行政裁决事项包括: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探矿权勘查范围争议调处、采矿权勘查范围争议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草原权属争议处理、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裁决、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专利权侵权纠纷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裁决、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是由行政机关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去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对起草、修改法律法规时加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提出要求。

省司法厅通知要求,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省(中)直行政机关,要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列入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各市政府要在此通知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及相关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等。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第二批国务院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会同省(中)直部门对行政裁决事项清单进行补充完善并适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