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批准,全市最低工资调整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此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