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依法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非法取水用水行为,结合《本溪市水务局 本溪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溪市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专项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水发〔2021〕13号)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除农村家庭生活和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泵站、凿挖水井等取水工程,取用地表和地下水资源。
二、取用地表和地下水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不得拒绝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三、在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除地温空调取水和开采矿泉水、地热温泉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之外,禁止取用地下水资源。
四、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的用途使用水资源,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取水用途。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取水许可批准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巡查、监测管理,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要及时抢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防范和减少漏损。
七、非供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不得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取水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阻挠公共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本溪市水务局、本溪市公安局将对非法取水用水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监督,发现有关情况可以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水政监察队或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举报。
举报电话:
本溪市水政监察队举报电话:44599229
本溪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举报电话:45805580
本溪县水务局举报电话:46823003
桓仁县水务局举报电话:48822536
明山区水利局举报电话:44599420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42808588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43839393
溪湖区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45836935
本溪市水务局
本溪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