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秋女】 近日,我市下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9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9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832元(每人每月48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192元(每人每月516元);城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调整为不高于每人每月1063.5元,农村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为不高于每人每年9288元(每人每月774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37元提高到1078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56元提高到904元。集中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085元提高到219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924元提高到2059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在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基础上再增加的保障金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40元。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624元、584元、541元、500元提高到656元、614元、569元、525元。
据悉,我市从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