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本土疫情呈点多、面广、频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切实做好本溪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平安有序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1.居民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刻意隐瞒行程或者拒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或者拒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的;

(2)拒不遵守公共场所防控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拒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身份核查、健康码、行程卡查验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导的;

(3)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的人员,经告知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工作,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离开或试图离开管控区域,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

(5)违反规定擅自经营。按照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歌舞厅、棋牌室、麻将馆、网吧、游艺厅等场所、机构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药店违规出售药品,医院(诊所)违规接诊发热病患的;

(6)违反规定组织聚集性活动。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各类聚集性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7)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配合防疫卡点查验管理措施,驾车冲卡或者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4.故意编造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等虚假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予以散布、传播的,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仍予以散布和传播的,属于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散布新冠确诊病人个人信息,属于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卫生防护用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7.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对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市人民群众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通告,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律从严从快查处。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本溪市公安局                  本溪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