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枫林】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了统一病种范围和认定标准、费用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加强政策衔接、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等内容,该政策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艾滋病、耐药性结核病、丙型肝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内分泌治疗、镇痛治疗)、白血病(放化疗)、血友病、严重精神障碍、康复治疗(未成年人)共10个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病管理;其余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管理。只限未成年人享受的康复治疗、癫痫、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等4种门诊慢特病仅纳入居民医保。
医保单独结算的高值药品,不纳入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范围,也不纳入相关病种的待遇限额的计算范围。
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和医保单独结算的高值药品均不设置起付标准。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制定各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内分泌治疗、镇痛治疗)、白血病(放化疗) 等4种门诊特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80%;其他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病种执行全省各病种支付比例指导线。我市门诊慢特病各病种的待遇时限和支付限额统一执行《全省门诊慢特病支付限额指导线(试行)》规定的标准。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慢特病患者,实行与本市市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门诊慢特病待遇。
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参保职工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按规定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支付范围,病种支付限额连续计算,待遇标准和结算办法与职工医保一致;城乡居民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计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门诊慢特病的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列入全省病种目录的我市原有门诊慢特病病种,无需重新进行待遇资格认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重新设定待遇享受周期或长期享受,按《通知》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达到省统一设定的待遇享受期限后,按《全省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试行)》重新进行待遇资格认定。未列入全省病种目录范围的我市原有病种,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已认定的门诊慢特病患者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新开展待遇资格认定工作,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患者按规定逐步退出。
申报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经初审和复审达到准入标准的,从复审认定次月起,享受门诊特病医疗待遇。对于门诊特病病种以及诊断明确易于认定的门诊慢病病种,应随时受理、及时办结,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专家会诊,认定达到准入标准的,从认定之日起,享受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