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向市民公开两起我市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朱某某发布“唐大夫化糖方”药品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2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发现我市某媒体播放的“唐大夫化糖方”药品广告内容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我市某媒体播放“唐大夫化糖方”广告,广告中出现“摆脱降糖药,并发症全消”“用了60天,十多年糖尿病好利索了”等内容对药品的功效性进行描述。
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平山区某药房违法发布“七十味珍珠丸”药品违法广告案
2022年7月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公安局线索移送书,平山区某药房向消费者发布药品宣传单的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经查,当事人自行设计“七十味珍珠丸康复之星”药品宣传折页300份,制作宣传折页费用为80元。制作后持续在药店内向消费者发送。该药品宣传折页中出现“千年临床、疗效神奇、强大组方、服用药量少、治愈率高”“服用3-7天就有明显效果”等具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发布药品违法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720元,没收广告费8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