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在身边 兜底有温暖
  我市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本报讯 【记者 赵秋女】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由市民政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通知要求,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利益,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整户不符合低保且本人不符合“单人保”救助时,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按低保标准40%确定低保金;同时,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给付的供养费按照50%比例折减计算。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对已经就业的16-18周岁人员按收入证明或评估收入确定工薪收入,未就业的按照零收入确定。要切实保障患病群体,在评估患有艾滋病、肺结核、麻风病的灵活就业人员工薪收入时,在年龄和健康系数的基础上增加传染系数,进一步降低相关人员评估收入。

  通知规定,在减轻群众负担方面,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车辆、房产、存款以及其他财产(资)数额较大或有子女出国留学的,赡、抚(扶)养费由原来的按评估计算金额3至5倍确定,调整为2至3倍确定。在鼓励就业、创业方面,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在此期间遭遇重大疫情、重大灾害、重病残等特殊情况的,经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可延长至12个月。

  通知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的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服刑的应当自复核发现后1个月内,完成其家庭状况核查,办理完低保金增发、减发以及停止救助相关手续,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前领取的保障金不予要求退回。对已办理完退休手续但实际未获得退休金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可按原标准继续给予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 并在实际获得退休金后3个月内,完成其家庭状况核查,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以及停止救助相关手续,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前领取的保障金不予要求退回。在做好政策衔接方面,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申请单人保时,要按照《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和《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相关要求执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中重病患者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5倍低保标准以内、重残人员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3倍低保标准以内,申请单人保人员的个人收入扣除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后,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申请单人保人员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个人收入不受限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通知还对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和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异地搬迁与救助工作衔接、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等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期限、公示公布、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等办理流程,以及落实保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