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下发《关于明确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通知》
联合惩戒失信主体 构建和谐市场环境
本报讯 【记者 卢山】 为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依据《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等相关规定,日前,我市下发了《关于明确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惩戒协同工作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知》提出,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发起”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限制其经营活动,尤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及涉及民生、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加强监管、资格审查,同时完善退出制度。
记者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了解到,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部分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责任主体,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中包括,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此外,为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