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舒】 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从12月1日起,我市销售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
经常买菜的人会发现,在农贸市场档口买肉、买海鲜、买水果、买蔬菜的时候,明明颜色看起来很鲜艳的食物,离开市场再看就没有那么“鲜亮”了,这是因为农贸市场里销售生鲜、农产品的档口上方通常都有一盏颜色“特别”的灯,这种特殊光源照明灯,俗称“生鲜灯”。“生鲜灯”本质上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但是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日前,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在全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连锁生鲜企业等场所加大宣传力度,指导经营者选择显色指数、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及时落实新规要求。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